1.會名
本會定名為新界喇沙中學家長教師會。

2.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新界上水金錢村新界喇沙中學。

3.宗旨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促進溝通合作,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a. 下列人士為當然會員:
i.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為當然家長會員(如有兩名或以上學生就讀本校,則作同一會籍計算);
ii.本校現任教師為當然教師會員。

b. 下列人士可申請或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i.本校前任校長及教師;
ii.本校校友的家長。

c. 「當然家長會員」有出席會議、投票、選舉及被選為委員的權利。「當然教師會員」有出席會議及投票的權利。「名譽會員」只有動議權,沒有表決、選舉權及被選權。

d.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的義務。

e. 家長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年費上限為港幣伍拾元正,其後須於每個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

f. 除(e)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些有意義的工作。

g.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組織

a.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
召開一次,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報告,並隔年選舉,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須兩星期前,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最少為全體會員十分之一,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必須於一星期或以前通知,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b.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二十名或以上的本會會員提出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須於開會前十四天送交各會員。

c.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職務之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家長委員,六名為校方委任的教師委員。

常委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i.主席 (1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常委會處理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

ii.副主席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務。

iii.秘書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負責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iv.財政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訂每年財政報告。每年須制定結算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v.康樂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舉辦健康及有意義的活動,加強家長及教師之間的聯繫。

vi.出版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定期出版會訊,報告有關本會的最新消息及活動概況。 

vii.總務 (2人,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負責一切有關本會舉行的活動安排。

viii.增選委員 (由家長擔任)
當候選委員超過競選席位時,落選的候選委員均自動成為增選委員,填補年中空缺。

d.顧問
i.校長和校監為當然顧問。
ii.邀請去屆正副主席擔任常務顧問,協助會務發展。

e.會議常規

i.任何議案,須得到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ii.常委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委員人數之一半。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iii.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於隔年十一月進行改選,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

iv.常委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v.同屆之常委中,不得有兩位來自同一家庭的成員出任常委會委員。

vi.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6.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安排 
新界喇沙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由新界喇沙中學家長教師會協助完成。所有在學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有投票權及參選權,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及選舉以公平而開放透明的方式進行。選舉按教育局發出的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進行。選舉的安排請參閱新界喇沙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附則。

7.財政

a.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財政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須由主席、兩名財政三人中任何二人共同簽署,方屬有效。
d.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8.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9.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修訂會章須由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人數通過,方屬有效。
b.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餘下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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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2679 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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